关于护照法实施后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
2010-11-02 15:33
关于护照法实施后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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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根据上述规定和外交部的有关通知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当依法换发或补发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敬请周知。 驻乌干达使馆领事部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