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照法实施后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
2010-11-02 15:33
 

关于护照法实施后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


  20064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根据上述规定和外交部的有关通知要求,200711日起,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当依法换发或补发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敬请周知。

  驻乌干达使馆领事部

        OO六年八月九日

推荐给朋友:   
全文打印       打印文字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