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更新)
一、结婚登记
(一)男女双方需满足以下条件:
1、均为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2、均持有乌干达长期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申请人双方或一方为临时出国人员的,我馆不予受理)。
3、必须共同到我馆自愿提出申请。
(二)应提交的材料要求:
1、男女双方有效的护照和居留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近期半身大二寸免冠合影彩色结婚照3张。
3、再婚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丧偶当事人应提交前配偶的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前配偶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澳门居民在外国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交经澳门高等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离婚登记(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男女双方需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当事人婚姻关系系在本馆依法缔结(申请人婚姻关系在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及中国驻其他国家使领馆或乌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缔结的,我馆不予受理)。
3、双方必须亲自到场。
4、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二)流程及材料要求:
1、双方来馆提交有效护照(当前持有的护照原件、结婚证上护照号码的护照复印件)或旅行证、居留证明和本馆颁发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在我馆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签署《离婚登记表申请书》并按指印。
3、我馆对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4、自我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然日,下同)为离婚冷静期(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下同)。其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我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我馆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双方坚持离婚的,请持以下材料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
①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旅行证等可以证明当事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居留证明(如有)。
②男女双方近期半身大二寸免冠彩色证件各2张。
③离婚协议书(需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内容中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已作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④男女双方的结婚证件。如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书面声明遗失,我馆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均丢失的应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我馆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我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双方再次提出希办理离婚登记,须按上述流程重新向我馆申请。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一)在我馆登记结、离婚的申请人婚姻登记证件遗失、损毁的,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向我馆申请补领。
(二)应提交的材料要求:
1、申请人亲自提交申请的,须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中国护照等可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原件和信息页复印件、有效乌居留证件(如有),以及《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原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信息页复印件。
2、申请补领结婚证的,需提交近期半身免冠大二寸合影彩色结婚照3张;申请补领离婚证,需提交申请人近期半身免冠大二寸彩色证件照2张。
四、婚姻查档
在我馆登记结、离婚的申请人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应提交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向我馆申请婚姻查档。
五、在我馆办理婚姻登记注意事项
(一)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结婚证或离婚证。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问题的,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尽管我馆与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所颁发结婚证件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我馆办理婚姻登记、颁发婚姻证件均使用护照信息。当事人持我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国内办理相关事务时,仍可能被要求提供证明婚姻证件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因此,请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情况并结合自身实际,相应选择在乌干达、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我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我馆在受理婚姻登记申请前亦会作出适当提醒。
六、收费标准
目前,在我馆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及婚姻查档均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