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乌干达使馆启用公证告知书的通知
2016-11-21 20: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的规定,为明确声明书、委托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根据国内通知,自2016年11月20日起,大使馆启用《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和《委托书公证告知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1月20日开始,凡办理声明书、委托书公证的申请人,需事先下载、打印、阅读相应告知书(文档详见页面下方附件)。

  二、《声明书公证告知书》适用于申请办理各类声明书公证申请。《委托书公证告知书》适用于申请办理各类民事、商事类委托书公证申请。

  三、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声明书、委托书时,须一并将告知书作为申请材料递交给大使馆,当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并填写日期,确认对告知书内容知悉无误并予接受。对告知书内容有疑问的,请现场咨询领事官员。

  四、知悉并接受告知书内容直接关系到申请人切身利益。申请人不签署告知书的,使馆将不受理其公证认证申请。

  特此通知

推荐给朋友:   
全文打印       打印文字稿